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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股权善意取得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法律问题

添加时间:2022年12月30日 来源: 上海数据合规律师   http://www.kinglaws.com/

 支璇律师,上海数据合规律师,现执业于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什么是股权善意取得

股权善意取得是指善意受让人从无权利人处受让取得的股权。   股权善意取得实质为股权转让的形式之一,它主要是解决从无权利人或者说非股东处受让股权的法律问题。股权善意取得制度,意在加强股票权的流通性,它使股权受让人无须调查股权转让人有无实质性权利的情形下,仅凭信赖转让人所具有权利的外观形式,就可以受让股权。


  股权善意取得通常应满足以下条件:


其一,股权必须以有效股票来体现,非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股权显然不可能善意取得;


其二,转让人应该是无权利人,甚至包括股票盗窃者、股票拾得者;


其三,需依转让而取得;


其四,需具备转让方法,即股票转让本身应合法进行,并必须向受让人交付股票;


其五,受让人主观上应为善意,且不应有重大过失,即受让人对转让人为无权利人应为不知,且尽到了普通人应尽的注意义务。


  股票如同现金,丧失股票即等于丧失现金,随股票所附着的各项股权也面临丧失的风险。凡构成股权善意取得时,原权利人即失去股东权,质权等担保物权也随之消灭,善意受让人则合法取得股票,进而取得股东权利。在我国《公司法》中,仍未建立股权善意取得制度,遇有此类纠纷之时,可依《票据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善意取得的民法原理,合理裁处。


公司解散过程中的股权转让


对于公司解散过程中的股权转让,人们常常抱以怀疑的态度,似乎公司进入解散状态后,股东便不可以进行其股权的转让。


  其实,股权存续期间与公司存续期间相伴随,股权随公司主体设立而生效,亦随公司主体消失而失效。正如人们所知,公司解散仅是引发公司清算进而消失的法律缘由,自公司解散至消失将有一个过程,甚至还会是漫长的过程,公司解散并不等同于公司的消失。故公司解散期间,股东可以继续行使其股东权利,如查阅帐簿的知情权、剩余财产分配权、以及终止解散而恢复公司的权力等,其中当然也包括股东转让其股权的权利。


  很显然,解散过程中的股权转让,是公司运营实践中的客观要求,断不能想当然地否认其应有的法律效力。


隐名股权的转让


隐名股权,是指实际出资人以他人名义登记的股权。


  公司诉讼中,经常发生显名人未经隐名人同意即转让股权的情形。对于此类股权转让,显然不能因为未经隐名人或者说实际出资人同意即否定转让的效力。因为,就法律而言,显名人乃当然合法的股东,隐名人可依其与显名人之间的协议诉请确认其股东资格,但在未确认之前,隐名股权的形式合法持有人仍为显名人,隐名人只能依据其与显名人之间的协议,对隐名股权享有债权性质的请求权利。  故当显名人转让隐名股权时,受让人没有义务了解隐名股权的事实,即便明知隐名股权的存在,仍然可以从显名人处受让股权。此时,隐名人所能享有的法律保护,最多只能要求显名人将转让所得价款归于自己,这是其与显名人之间隐名持股协议的必然延伸。更何况,有些隐名持股协议还对隐名股权的转让问题有着明确的约定,法院只要充分尊重此类约定,照此裁处即可。


空股股权的转让


所谓空股股权,即通常所说的未缴付资本的股权。在授权资本制度下,未缴付资本的空股股权并非不正常的公司法律现象。而在实收资本制度下,就法律而言原本应无空股股权之说,但实践中因虚假出资或抽逃资本引发的空股股权现象屡见不鲜,屡禁不止。因空股股权事实亦引发了各类纠纷,如空股股东的出资纠纷、空股股东股权行使纠纷、以及空股股权转让纠纷等。仅就空股股权转让纠纷而言,本文以为,除非空股股权转让人隐瞒空股的事实,受让人因此受到欺诈,否则,不宜仅以空股为由即判定此类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空股股权转让双方只要明知空股存在的事实,而受让人又自愿承担空股股权的出资补足,这并不损害他人利益,反之更加有利于公司资本的真实与维持。依照普遍的惯例,空股股权转让人并不能因为股权的转让即免除其应尽的出资,其与受让人皆应连带地承担出资补足。类似的规定表明,空股股权不仅可以转让的,而且有效的空股股权转让协议将引发转让双方的连带出资补足。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法律问题

股权转让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投资者将其在企业的出资份额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外商投资企业运营中经常发生的问题,也是公司投资人发生变化这一涉及公司组织结构发生变化的重大事项。


  一、股权转让协议的订立


  股权转让一般通过谈判订立股权转让协议进行。一般来说,股权转让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2、转让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3、转让股权交割期限及方式;4、受让方根据企业合同、章程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5、违约;6、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7、协议的生效与终止;8、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9、其他。


  二、股权转让的审批


  根据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转让股权须经有关审批机构批准才能生效。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股权变更无效。其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营、合作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还须经其他合营方、合作方的同意。


  三、其他限制性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必须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对投资者资格的规定和产业政策要求。

  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的产业,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因股权变更而使企业变成外资企业的,还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所规定的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需由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产业,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或非中国国有企业占控股或主导地位。


  除非外方投资者向中国投资者转让其全部股权,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方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


另外,股权转让后外资的企业性质保持不变时,股权受让方不能为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


  四、变更登记


  企业应自审批机关批准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审批机关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变更手续。中方投资者获得企业全部股权的,自审批机关批准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之日起30日内,须向审批机关缴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企业应自变更或缴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按照本规定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登记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股权转让的生效


  股权转让协议和修改企业原合同、章程协议自核发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协议生效后,企业投资者按照修改后的企业合同、章程规定享有有关权利并承担有关义务。


六、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对股权转让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财政部、国家事务总局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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