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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收购中有哪些收益 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

添加时间:2022年11月30日 来源: 上海数据合规律师   http://www.kinglaws.com/

 支璇律师,上海数据合规律师,现执业于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上市公司收购中有哪些收益

  核心内容: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这种公司到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上市公司收购中收益有哪些下面,公司法编辑为您详细介绍。


  上市公司收购中收益表现如下:


  获得低成本的募集资金;


  作为上市公司获得的税收和利息等方面的特殊优惠;


   广告效应;


   重组引入新的管理制度;


   二级市场流通股增值收益。


  知识延伸: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二条 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三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十四条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达到或者超过5%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作出报告、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相关股份转让及过户登记手续按照本办法第四章及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前条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前条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并参照前条规定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应当编制包括下列内容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

  股份有限公司由于是将公司的资产等份的划分为股份来进行抛售的,所以公司的最高决策层也就是公司的股东大会了,这个股东大会享有者很大的职权。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


  1、对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减做出相关决议;


  2、对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策略以及相关投资计划进行决议;


  3、对公司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进行选举和更换,并决定监事的报酬等事项;


  4、对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进行审议;


  5、对公司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进行审议;


  6、对公司所发行的债券进行决议;


  7、对公司的董事进行选举和更换,并核准董事的报酬标准。


  8、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会议通知


  董事长或召集人将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以及所议事项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提前二十天通知参会股东,临时股东大会提前十五日通知参会股东。


  召开会议


  在召开股东大会时,股东如果不能亲自出席,可以通过书面委托的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并进行表决,如遇表决,代理人只能在授权范围内进行表决。股东亲自出席会议需要出示本人身份证及持股凭证。


  2、提案


  股东大会上的议事项一般是由董事会提出,如果有股东认为一些较为重大的事项之前已经提交给董事会,但是在股东大会上并没有被提出,这时股东拥有临时提案权,持有公司股票份额3%以上的股东可以在大会召开前十日临时提案并通过书面形式提交给董事会,董事会则需要在两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此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当然,这些的前提是股东的临时提案在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之内,并且需要是有具体的议事项才可以,并不是任何达到条件的股东都可以随意提案。


  3、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在开会期间需要遵守一系列的程序性规定,这些程序性规定是保障股东大会运作是否规范,决议是否有问题的前提。议事规则包含股东大会如何召集,如何召开,如何行使权限,审议事项以提案等等的一系列股东大会运作的详细规则。


  4、决议的撤销


  当股东大会的决议与一些法律法规相背离的时候则无效。例如召集、表决、议程等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是公司的章程,股东可以在决议提出的六十天内向法院提出撤销。


  三、股东大会性质


  股东大会的性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体现股东意志


  股东大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权力机关、它是全体股东参加的全会,而不应是股东代表大会。现代企业股权分散,股东上万甚至几十万,不可能全部出席股东会。因此,股东不能亲自到会的,应委托他人代为出席投票,以体现全体股东的意志。


  2、企业最高权力机关


  股东大会是企业经营管理和股东利益的最高决策机关,不仅要选举或任免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而且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和股东的利益分配等都要得到股东大会的批准。但股东大会并不具体和直接介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它既不对外代表企业与任何单位发生关系,也不对内执行具体业务,本身不能成为企业法人代表。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的全部内容。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好权力机关是享有着很大的职权的,可以决定公司的很多事物。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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