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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程序 怎么分夫妻离婚股权?

添加时间:2022年12月15日 来源: 上海数据合规律师   http://www.kinglaws.com/

 支璇律师,上海数据合规律师,现执业于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程序

  核心内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程序怎么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需要股东大会就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包括股票的种类和数量等作出决议,制作申请文件,有保荐人保荐并并向证监会申报。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程序。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程序:


  一、发行人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1、发行人董事会依法就本次发行股票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本次发行股票时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发行人董事会还应当依法合理制定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具体方案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2、发行人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股票作出决议,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发行对象;


  发行方式;


  价格区间或者定价方式;


  募集资金用途;


  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决议的有效期;


  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二、申报


  1、发行人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2、保荐人保荐发行人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对发行人的成长性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判断并出具专项意见。发行人为自主创新企业的,还应当在专项意见中说明发行人的自主创新能力,并分析其对成长性的影响。


  三、受理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四、审核


  1、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由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并建立健全对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工作底稿的检查制度。






怎么分夫妻离婚股权?

  摘要: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离婚率也不断提高。那么,夫妻离婚时,双方都会对分割财产格外看重。对于普通夫妻而言,不外乎房产、汽车、存款等常见财产种类,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相对明晰,进行协商分割也相对简单。下面由为您详细介绍。


  如果一方是有限公司的股东,离婚时其所持有的股权分割问题该如何解决呢


  孙某与林某于2003年结婚,于2014年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在他们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孙某与朋友张某共同出资开了一家物流公司,孙某占其中56%的股份。孙某与妻子林某离婚时,两人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协议分割,在未事先知会张某的情况下,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约定孙某将所持有的物流公司股权的一半转让给林某。


  这份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股权变更是否侵犯了张某的利益如果张某不同意,林某应怎样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最大化


  事实上,我国法律已经对此类问题有了比较详尽的规定。


  首先,看我国对有限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是如何规定的:有限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然后,我们再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类情况是怎么规定的: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因此,本案中孙某应当先将转让股权事项书面通知张某,征求意见,如果张某收到书面通知后三十日内没有答复孙某,应视为张某同意;如果张某不同意,应当出资购买孙某欲转让的股权份额。


  如果孙某事先没有书面通知张某股权转让事项,并已经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且张某不同意并提出购买的,张某应当享有优先购买权。


  妻子林某如果向法院起诉,主张张某向孙某支付的用于购买其所转让股权的款项归林某所有的,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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