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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破公司法人面纱的含义 企业内部员工与公司之间的借款纠纷处理

添加时间:2022年11月15日 来源: 上海数据合规律师   http://www.kinglaws.com/

 支璇律师,上海数据合规律师,现执业于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刺破公司法人面纱的含义

  核心内容:刺破公司法人面纱的含义是什么刺破公司法人面纱是以承认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前提的,其是基于具体事实在个案中否认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和股东的有限。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刺破公司法人面纱的含义。

  刺破公司法人面纱又称揭开公司的面纱、公司法人格否认,指的是为防止股东有限原则和公司独立法人格制度因被滥用而产生的弊端,以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基于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在具体个案中否认公司的独立法人格以及股东的有限,从而使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债权人直接承担的一种法律原则。

  刺破公司法人面纱的含义:

  1、;刺破公司法人面纱;的法理以承认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前提。

  这是它与法人格否认学说的根本区别所在。从逻辑上看,也只有承认公司;面纱;的存在,才谈得上是否应该将其揭开的问题。

  2、;刺破公司法人面纱;法理是基于特定的法律关系中的具体事实,在个案中否认公司的独立法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而不是对公司法人格制度和股东有限原则的根本否定。

  也就是说,此一法理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个案性质。公司独立法人格的赋予、股东有限原则的确立,其根本目的都在于因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与服务于全社会的福祉,是以,当公司法人格与股东有限被用于反社会的目的或者是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时,法律上则认为它们已丧失了它们赖以存在的基础,从而对其不予承认,这样,反社会或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人就无法以法人格独立及股东有限原则来抗辩其应承担的法律。换一个角度说,;刺破法人面纱;法理实际上是对公司在某一特定的情况下已经丧失了其法人格特性的一种揭示和确认,而不是对具备法人格特性的公司法人格的否定。

  3、;刺破公司法人面纱;的法律效力,只适用于个案中的特定法律关系,而不具有普适性。

企业内部员工与公司之间的借款纠纷处理

  公司内部员工与公司之间为履行职务的借贷关系不同于一般的借贷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借贷,这类借贷发生借款纠纷的时候,要特殊处理,按内部财务制度处理。下面结合一个案例为你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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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情简介

  员工为落实公司在外省的项目任务,按程序要求在公司财务预借差旅费,之后因该款项是否用于出差、是否已报销冲账等引发纠纷,公司遂将员工告上法庭要求其归还。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这起较为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法院二审依法驳回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裁定,即裁定驳回原告公司的起诉。

  2013年3月及6月,原告公司销售部员工冯某为落实该公司在银川、贵阳的项目任务等,填写公司借款单,分别借款4500元、6000元,该两张单据均有公司部门主管、分管领导及财务领导签字。

  原告公司称,冯某借款后经多次催促仍未归还,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其返还上述借款等。而冯某则称,其差旅发票分别通过邮寄、交由同事代其办理报销事宜,目前其与公司既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也不欠公司借款。

  该案审理中,冯某向法院邮寄了两份录音的文字资料,用以证明其已经将出差票据交给同事代办报销事宜,而公司对该证据不予认可,并称冯某并未将借款用于出差,也没有将票据交回公司冲账。

  二、审判结果

  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原告公司提交的借款单及庭审情况来看,冯某借款时确系公司销售部员工,且在借款用途一栏载明用于出差,执行公司在银川、贵阳的项目落实,公司虽认为其并未将借款用于出差,但对此却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而从借款单的内容来看,冯某是受公司委派,向公司预借款项用于出差,是职务行为,其与单位间不存在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依照相关规定,此类纠纷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冯某出差后,若未及时报销冲账与公司发生纠纷,应由该公司按其内部财会制度处理。故裁定驳回公司的起诉。

  宣判后,原告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成都中院二审认为,在上述公司不能证明冯某借款系非职务行为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依照相关规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三、法官说法

  此类纠纷应按内部财务制度处理

  承办此案的法官王卫红说,民间借贷是借款人不通过官方金融机构,在公民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进行的一种借贷活动,因此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应具备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关特征,调整的是平等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现实中,公司内部因履职行为而发生的借贷,因是职务行为产生的经济关系,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应由公司内部的财务制度来处理,比如限期不归还可通过按月扣发一定金额的工资解决等。

  该案中,公司与冯某的行为表面上虽符合借贷关系的构成要件,但冯某是该公司员工,借款用途是为履行公司任务,此项借款是为履行职务行为的借款,且双方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双方的关系由劳动合同固定,双方不具有民事法律关系所要求的主体平等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对此类纠纷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冯某在受托事项完成后,因未及时报销冲账与公司发生纠纷,应由该公司按其内部财会制度处理。

  同时,公司安排员工出差,员工出具的借款单上明确载明借款用于公司的项目落实及市场开发,且款项出借的程序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双方之间形成的财产关系在性质上应属于纵向经济关系,涉案借款应为公司内部借款,不属于民间借贷调整的范围,原告公司无法通过民事司法路径获得救济,而需依照公司内部财务会计制度解决处理。

  但如果借款员工非以公司名义,或在公司授权范围以外的时间、地域或事务中使用借款,则该员工所为民事行为应系个人行为而非职务行为。当职工的行为转化为非职务行为时,即否定了其行为的从属性,遂成为平等主体之间的金钱借贷的法律关系,这样公司即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向员工主张返还其所欠款项及孳息。

  此外,如果员工在取得借款后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其与公司之间的内部借贷也因劳动关系的解除而转化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借贷关系。据此,公司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员工归还公司借款。

  以上就是公司内部员工与公司之间出现借款纠纷要如何处理的相关知识的介绍,当内部员工与公司之间的借款是为了完成职务的时候,这类借款要按内部财务制度处理。关于公司内部借款关系的处理非常复杂,建议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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