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757175172
陈国娜律师,杭州企业合规律师,现执业于浙江金简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摘要:为了依法推进全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建立国有资产经营风险防范体系,全面加强国有重点企业法制建设,促进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进一步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下面由为大家详细介绍国家出资企业。
一、国家出资企业概述
1.企业全部注册资本均为国有资本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非公司制的国有独资企业。2.企业注册资本中包含部分国有资本,并且国有资本占有控股地位的国有资本控股公司。3.国有资本不占控股地位的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由国家出资企业出资设立的企业不属于国家直接出资的企业,因此不属于《企业国有资产法》所称的;国家出资企业;。
二、国家出资企业的权利
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
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
依法对所出资企业享有出资人权利。
三、国家出资企业的义务
国家出资企业的基本义务;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监管和风险控制机制,依法实行民主管理;
依法向出资人分配利润;
对其所出资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维护出资人权益。
核心内容:股东查阅权是股东知情权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也是实现股东知情权的有力途径。股东行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账簿查阅权等权利时都是以获得充分信息为前提条件的。下面由的为您介绍股东查阅权的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基本案情
原告系被告华美奇公司股东,华美奇公司于1999年3月设立,公司性质为有限公司,是由原北京市华美佳时装厂35名职工和华美佳时装厂共同投资设立,并制定了华美奇公司章程。但华美奇公司自设立以来,不按照公司章程履行,肆意侵害股东权益。
按照华美奇公司章程第9章第24条的规定:公司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3月1日前送交各股东,但公司设立八年来,股东从未收到过一份财务报告,为此股东多次要求公示公司财务状况,但公司始终不予公示,至今公司股东也不知道公司的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股东也未分得任何资产收益。华美奇公司违反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侵害股东权益的情况数不胜数。
为维护股东的合法知情权及公司章程、公司法赋予股东的各项权利,原告多次向被告华美奇公司提出查账申请,但华美奇公司对此置之不理,并拒收原告通过特快专递寄交的申请书。现原告依据《北京华美奇纺织品有限公司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提供公司会计账薄供原告查阅;被告提供历年的年度财务报告交与原告查阅;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华美奇公司辩称:原告诉讼请求已超出公司章程24条之规定,无依据;对于诉讼请求二,根据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查阅公司会计帐薄应当向公司提供书面申请,原告未曾向公司提供书面请求。虽然原告举证华美奇公司曾拒收其特快专递,但是其特快专递上的发送人是石玉会并非公司,且特快专递送达时石玉会并未在公司,所以谈不上拒收。据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账簿是记载和反映公司财务与经营管理状况的资料,通过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账簿可以知晓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该查阅权利是股东知情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股东为了确定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行为,维护其股东的利益,有权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向其公司行使知情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能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