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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注册基本流程及费用 分公司的诉讼资格

添加时间:2022年12月30日 来源: 上海数据合规律师   http://www.kinglaws.com/

 支璇律师,上海数据合规律师,现执业于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分公司注册基本流程及费用

  现如今许多人会选择创业,因为创业成功的可能性比较大,说到创业,就少不了公司的注册,而公司注册是需要一定的流程以及费用的。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分公司注册基本流程及费用接下来由详细为您介绍!

  一、分公司注册基本流程及费用

  1、申请

  到工商局领取分公司设立登记的各种表格,包括设立登记申请表、负责人登记表、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登记表。填好后,连同总公司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股东会决议、任命书、房租合同、房产证复印件。大概10个工作日后可领取执照。

  此项费用大概为:710元

  2、刻章

  凭营业执照,到公安局指定的刻章处,去刻公章、财务章。后面步骤中,均需要用到公章或财务章,大概30元一个。

  3、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带分公司营业执照及总公司营业执照和代码证的复印件到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费用是148元。办这个证需要3天;

  4、办理税务登记

  领取执照后,30日内到当地税务局申请领取税务登记证。一般的公司都需要办理1种税务登记证,同时2个部门盖章,费用是20元。

  办理税务登记证时,需要提供拨款证明,如果是独立核算,还需要提供独立核算证明,同时必须有一个会计,因为税务局要求提交的资料其中有一项是会计资格证和身份证。你可以找一家有财政局颁发了代理资质的财务公司代理记帐,由他们提供会计的相关资料,费用也很低,大概是300-500/月;

  5、去银行开基本户

  凭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正本和复印件以及总公司所有证件的复印件去银行开立基本帐号,费用在50200之间开户费。

  开基本户需要填很多表,你最好把能带齐的东西全部带上,要不然要跑很多趟,包括营业执照正本原件、负责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原件、税务登记证正本原件、公、财章、负责人章及总公司的所有资料复印件。

  开基本户时,还需要购买一个密码器,密码器大概需要400元。今后你的公司开支票、划款时,都需要使用密码器来生成密码。

  6、申请领购发票

  如果你的公司是销售商品的,应该到国税去申请发票,如果是服务性质的公司,则到地税申领发票。

  最后就开始营业了。 注意每个月按时向税务申报税,即使没有开展业务不需要缴税,也要进行零申报,否则会被罚款的。

  二、公司注册地址的证明方式

  1、《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2、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3、房管部门颁发的《房屋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4、土管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权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5、属国有土地上新建房屋,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的,则提供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6、属新购买的房屋,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的,则提供购房合同、发票、商品房预售证复印件;

  7、属公管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则提供由房管部门出具的有关产权证明;

  8、属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暂时无法提供产权证的,如产权属乡、镇政府所有,可由乡、镇政府出具同意使用场地的证明;如产权属农民或村委会所有,应由房屋所在区国土资源部门或房管部门出具同意使用场地的证明。

  三、公司注册资本可以减少吗

  《公司法》第38条规定了股东会的12项权利,其中就包括;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等; 的权利。因此我们可以明确,公司股东会有权减少公司的注册资本,但应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并履行必要的变更手续。

  以上是为您整理的关于分公司注册基本流程及费用的内容,由此可知,分公司作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其注销流程和费用也与一般公司的注销不同。如其它疑问,欢迎向发布法律咨询。

分公司的诉讼资格

  核心内容:分公司的诉讼资格是怎样的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0条5项之规定,分公司只要依法登记并领取了营业执照,就有当事人资格,可以参加诉讼。分公司可以单独作为原告起诉,在本文中,的将为您解析公司法中关于分公司的诉讼资格问题,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由于《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由公司承担。对分公司能否作被告,实践中存有争议,一是否认分公司的被告资格,涉及分公司民事时,一律以总公司为被告;二是只以分公司为被告,却判决由总公司承担民事,具体操作由总公司授权分公司参加诉讼;三是以分公司、总公司为共同被告,判决分公司承担民事,总公司承担连带或补充。

  分公司一般都有一定的财产,有一定的民事承担能力,有的分公司的民事承担能力还很强,相关司法解释也确认分公司有承担能力,如《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因此,应根据分公司的偿付能力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对涉及分公司的诉讼地位和民事承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 分公司有较强的偿付能力的,应只以分公司为被告。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4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第8条之精神,涉及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承担民事时,只能以该分支机构为被告。若分公司有偿付能力,仍一律以总公司为被告,既不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也不便于法院审判,故原告坚持以总公司为原告的,也不予准许。原告在起诉时,只选择分公司为被告的,只要分公司仍存续的,应予准许。只以分公司为被告时,虽然最终民事由总公司承担,但总公司是案外第三人,人民法院不能裁定保全总公司的其他财产,也不能判决总公司承担民事。裁判生效后,执行过程中发现分公司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8条的规定,执行总公司的其他财产,债权人的权利仍能得到保护。

  二、分公司存续但其偿付能力较差或没有偿付能力的,原告可以分公司和总公司为共同被告或只以总公司为被告。

  根据公司法第14条之规定,分公司的民事似乎都应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经依法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后,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仍有相对独立性,有一定的民事承担能力。因此,应判决由分公司承担民事,由总公司承担补充,即分公司财产不足承担民事时,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的财产也是总公司的财产,这与公司法第14条之规定并不矛盾。在公司内部,分公司与总公司不是平等主体,故不能判决总公司承担连带。当然,总公司在诉讼中要求直接承担分公司民事,应予准许。

  三、分公司已关闭、或被撤销的,应以总公司为被告。

  原告起诉时,分公司已关闭、或被撤销的分,其民事承担能力消亡,不能享有诉讼主体资格,其权利义务应由总公司直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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