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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满轩尼诗》?“乐视网”判决书?贾跃亭不是跑美国了吗?哦,去年的

添加时间:2018年5月24日 来源: 上海数据合规律师   http://www.kinglaws.com/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17)京0108民初10901

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还带你去学院南路6819号楼六层6184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贾跃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北京浩润恒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中路101号楼、2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文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森,北京市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萌,北京市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公司)诉被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央视国际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乐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被告央视国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森、张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乐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就其通过其经营的央视网(http://www.cntv.cn/)上向用户提供的电影《月满轩尼诗》的在线观看服务的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事实及理由:电影《月满轩尼诗》由万诱引力电影、银都机构有限公司出品。该片片尾标署“©2010lrresistibleFilms”(万诱引力电影版权所有)。201055日,香港影业协会出具的该片影片详细资料载明出品公司万诱引力电影/银都机构有限公司,版权持有人万诱引力电影20101215日,万诱引力电影出具授权书,将该片独占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2010519日,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该片独占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本案原告,授权期限为2010520日至2015519日止。被告央视国际公司在其运营的央视网(http://www.cntv.cn/)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向公众提供涉案电影的在线播放服务,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于2012730日依法申请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原告委托代理律师向被告发送律师函,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被告于2014620日接收,但拒不停止侵权。原告于2015528日依法申请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故此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打击侵权行为,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被告央视国际公司辩称:原告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根据发证日期显示电影上映日期已经过了热映期,市场价值及热度不高。原告在举证时已经超过授权期限。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定如下:

电影《月满轩尼诗》(以下统称涉案作品)影片标署出品单位为万诱引力电影、银都机构有限公司,该片片尾标署“©2010lrresistibleFilms”201055日,香港影业协会出具的该片影片详细资料载明出品公司万诱引力电影/银都机构有限公司,版权持有人万诱引力电影20101215日,万诱引力电影出具授权书,将该片独占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2010519日,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该片独占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乐视公司,授权期限为2010520日至2015519日。央视国际公司针对涉案作品的权属表示无异议。

2012730日,经乐视公司申请,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对央视国际公司相关网站进行保全证据。(2012)京东方内民证字第5628号公证书对公证过程记载如下:在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页面,使用该页面查询功能查询到www.cntv.cn主办单位为央视国际公司。点击网址进入www.cntv.cn页面,在页面搜索栏中搜索月满轩尼诗,显示作品简介内容及链接,点击链接可进行播放。

另查,本案立案材料登记收到诉状日期为2017228日。央视国际公司针对乐视公司起诉行为提出时效抗辩。乐视公司主张其曾两次发送律师函件,构成时效中断,未超过诉讼时效。为证明其主张,乐视公司提交了(2014)京东方内民证字第5881号公证书、(2016)京东方内民证字第03491号公证书。其中,(2014)京东方内民证字第5881号公证书载明乐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2014620日向央视国际公司邮寄了关于维权声明的《律师函》,邮寄地址为央视国际公司经营地址。EMS网站查询投递结果,显示该邮件在同日被签收。上述律师函载明的影视作品包括涉案作品。(2016)京东方内民证字第03491号公证书载明乐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2016121日向央视国际公司邮寄了关于维权声明的《律师函》,邮寄地址为央视国际公司经营地址。EMS网站查询投递结果,显示该邮件在同日被签收。上述律师函载明的影视作品包括涉案作品。另查,涉案作品已经下线停止播放。

另,乐视公司还提交了涉案作品的上映等情况的网页打印件。打印件记载涉案作品于20104月公映,获得香港电影评论学会大奖最佳编剧。央视国际公司对网页打印件真实性不持异议,但主张涉案影片市场价值及热度不高。

此外,乐视公司要求央视国际公司支付经济损失金额为97000元,合理费用为律师费3000元,但未提交律师费发票。

上述事实,有乐视公司提交的公证书、光盘、网页打印件等为证,本院的开庭笔录等亦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即为作者。根据涉案影片在播放过程中显示的署名情况及相关的授权文件、发行许可证,本院认定,乐视公司经合法授权在授权期限内享有涉案作品的独占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提起诉讼。乐视公司曾两次向被告发送律师函件主张涉案作品权利,构成时效中断,未超过诉讼时效。

现有证据表明,央视国际公司未经许可,通过其经营的cntv.cn网站提供了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侵犯了乐视公司关于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涉案作品虽已下线停止播放,乐视公司仍有权要求央视国际公司进行赔偿。至于具体赔偿数额,鉴于乐视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及央视国际公司因侵权获利的情况,本院将综合考虑相关因素予以酌定,包括涉案作品公映时间20104月,公映年份较早,作品热度有所下降;涉案作品曾获得香港电影评论学会大奖最佳编剧,具有一定知名度;央视国际cntv.cn网页端进行播放等因素,综合酌定经济损失赔偿金额为5万元。对于乐视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合理支出,虽未提供相关票据支持,但考虑到本案确实有律师出庭的情形,并综合律师案件代理收费标准,本院认为乐视公司主张的3000元律师费用,未超出合理限度,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及合理支出3000元;

二、驳回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张江洲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张栗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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