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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复制是否纳入复制权的保护范畴 专利申请代理费是多少,怎么选择专利申请代理机构

添加时间:2020年3月13日 来源: 上海数据合规律师   http://www.kinglaws.com/

 支璇,北京商标行政诉讼律师,现执业于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临时复制是否纳入复制权的保护范畴

  复制粘贴是一个大家并不陌生的词汇,但是在我们的生活中,并不是所有的东西都可以复制粘贴的,因为这样子可能侵犯到别人的著作权,但是在不冲突著作权的前提下,复制权也是我们的一个权力,那么临时复制和复制权有什么区别呢今天和大家一起讨论的法律问题是。



  一、复制权的基本内容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项规定:;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成一份或多份的权利;。


  复制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之复制,乃指以印刷、照相、复写、影印、录音、录像或其他行为做成与原作品同一形态的复制,如将文书加以手抄、印刷、照相,将绘画、雕刻加以摹拓,将录音带、录像带加以翻版录制等等。


  广义之复制,还包括对著作加以若干改变,即不是再制与原著作之形态完全相同之物,仅其旨趣具有同一性,如将草图、图样做成美术品与建筑物,音乐著作之录音,将小说改编成剧本、拍成电影,编辑数篇论文,本国文翻译成外国文,雕刻制成绘画,绘画制成照片或风景明信片,模型制成美术工艺品等等。最广义之复制,还包括无形复制在内,如将剧本、乐谱予以上演、演奏或播送,讲稿的演说或讲义文稿之朗读。


  我国著作权法修订前规定的复制是狭义的。这次修订著作权法,删去了原第52条的第2款,使复制的概念变为广义,包括平面到平面,平面到立体,立体到立体。有意见认为,这么宽的复制概念,在有些方面是难以实施的。




  二、复制权的收费标准


  1、使用我会管理的音乐作品首次制作CD、盒带等录音制品,采用版税的方式付酬。按照批发单价×版税率6%×录音制品制作数量计算。


  非首次制作录音制品的,按照法定许可收费标准即批发单价×版税率3.5%×录音制品制作数量计算。批发价不确定的,比照市场同类制品的批发价计算。但每首音乐作品使用费不得低于¥200元。


  2、CD-ROM、MP3等高容量的数字化制品使用我会管理的音乐作品,按每个数字化制品所含音乐作品的数量计算使用费,即每首音乐作品12元×数字化制品的复制数量。但每首音乐作品使用费不得低于¥200元。


  3、音乐作品的长度超过5分钟的,每增加5分钟按增加一首音乐作品计算使用费判断构成复制与否的标准是有否在有形物质载体上形成稳定持久的复制件。根据国家版权局《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和第二条:


  将已有作品制成数字化制品,不论已有作品以何种形式表现和固定,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所指的复制行为,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称的复制行为。


  复制行为强调的是行为的结果而不行为的方式。而上述观点之所以错误的原因是其强调的是方式而不是结果。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款规定: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从中我们可以发现,复制行为的构成要素强调的都是客观外在的行为,没有过问复制行为发生,行为主体的主观心理状态。事实上行为主体主观方面的因素仅能起到让复制行为符合合理使用的条件的作用。然而构成合理使用的行为本身就是受著作权控制的行为,只是立法者出于某些的公共利益的考虑,才将其排他在外而已。


  第二、临时复制件没有独立的经济价值。它不能向通过其他公众提供复制件方式而获得经济利益。对此笔者也有不同的看法。当我们在youku网观赏电影的时候,youku的服务器上存在着该电影的完整复制件同时在鼠标的控制下也会另行生成一系列极其细微的完整复制件碎片,这些碎片经过一系列复杂的物理变化会依次转变为相应的视听图像,一片完成转变后即时删除,另一片接着转变,然后再删除再转变。由此可见临时复制件虽然不具有流通性;但其具有可利用性,因为我们看电影时看到的图像是由碎片产生的,而不是由服务器上完整复制件产生的。假设有一种DVD光碟,它只能用来观看一次,观看一次后,它将播放不了。临时复制行为相当一个人想看某电影,他买的就是这种光碟。


  当然,临时复制仍是受复制权控制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广大网民上网冲浪,浏览网页,欣赏视频要得到相关著作权人的许可。因为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由此可见,在这种情况下的临时复制将构成合理使用。


  第三、娱乐性使用盗版软件将构成侵犯复制权行为。当然,临时复制仍是由复制权控制的行为的观点只是笔者的个人看法,在司法实践中,根本不人会采纳。但是如果被采纳的话,娱乐性使用盗版软件将构成侵犯复制权的行为,即某一网络游戏被解密后进而被上传到某一服务器,广大玩家将它下载下来玩将侵犯著作权人的复制权。首先,笔者得强调:安装软件于系统是典型的复制行为,运行安装于系统的软件的行为是典型的临时复制行为。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下列权利: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


  因此我们可以发现软件的合法复制件所有人可以不用经过软件著作权人的许可实施安装软件这个复制行为。同时软件著作权人应该知道复制件所有人购买软件的主要目的不是运行软件,根据默认许可,软件的合法复制件所有人也可以运行该软件的权利。那盗版软件所有人有权安装软件并于其计算机内运行吗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七条: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这里的字眼是;使用软件;,不是;合法复制件;,因此即使;使用软件;是盗版产品,也可以;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为理由,擅自安装并运行。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涉及到合理使用的就仅有第十七条,而娱乐很明显不在;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的目的范围。换言之,娱乐性使用盗版软件将不构成合理使用,将构成侵犯著作权人的复制权的行为。主流观点认为,临时复制不是著作法意义上的复制,那么运行软件行为就不应该受到著作权人复制权的控制。那意味着无论出自什么目的,实施一项不受著作权能控制的行为,都不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约束,而无论该软件是正版抑或盗版。


  很多人对于复制权好像有点陌生,但是上面为大家仔细解释了复制权,以及复制权的一个收费标准,但是复制权现在还是只有在专门的一个领域,并没有涉及太广,还属于某个行业才熟知,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临时复制是否纳入复制权的保护范畴的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帮助。







专利申请代理费是多少,怎么选择专利申请代理机构

  我们都知道,现在的专利申请比较繁琐,也需要花费较多的时间,所以很多专利申请人因为不那么熟悉专利申请程序或没有足够的时间自己亲自申请,就会找专业的代理人进行申请,那这样的代理费用高吗下面就和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专利申请代理费及相关问题。



  一、专利申请代理费是多少


  不同专利类型以及对专利的要求、不同地区、不同事务所、不同专利代理人的代理费用不同。国内专利申请流程下来也不会很贵,但是代理有所不同大概收费情况发明专利:代理费最低可以到4000,最高1万有余,需要注意的是,要清楚代理费是否包括答复审查意见的费用;




  实用新型:普遍在1800-2200,最高也有3000多;外观专利:不到1000。专利代理费用的高低是代理机构服务水平的体现,包括专利撰写、流程管理、档案管理、期限节点管理、信息咨询、权利状态监测、培训活动等


  注意事项:


  1、如果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而且是以个人的名义申请,需要申请费,授权登记费,这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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