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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版手机成本低 涉嫌不正当竞争 卖2万本盗版书如何处罚

添加时间:2020年4月19日 来源: 上海数据合规律师   http://www.kinglaws.com/

 支璇,北京商标行政诉讼律师,现执业于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盗版手机成本低 涉嫌不正当竞争

  核心提示:现在市面上流行高仿手机,三星HTC等名牌手机通过贴牌等各种翻新手法使得旧手机又重新高价卖给消费者。有知情人士向透露,由于普通消费者对智能手机鉴别能力差,以及网购无法像实体店那样进行试机,因此给了不良商家兜售假货的机会。这种做法不仅损害了消费者权益,也涉嫌侵犯名牌手机的盗版和不正当竞争。


  1;水货;当作;行货;卖


  据知情人士透露,目前不良网店坑害消费者有很多方式,其中一种就是水货当作行货卖。


  据悉,很多热卖机型都有包括美版、港版以及欧版等版本流入中国内地市场,其价格要比中国内地行货便宜几百元至上千元,一些不良电商就先在网店上用低于行货的价格来吸引消费者下单,然后通过从批发市场购进水货,再快递给消费者。;相比那些用山寨手机冒充行货的做法,这类电商已经算是有良心的了。;杨群说。


  2克隆进网许可标让假货变名牌


  手机渠道商向透露,网店售卖假货更多是完全用一个假货来充当品牌。据介绍,不良网店老板先从市场上购买一些高仿热卖的包括三星、HTC等品牌智能手机,然后花5分钱克隆一个真的进网许可标,再把进网许可标贴到该;山寨;机上,一个名牌手机就诞生了,;这些高仿的假冒名牌手机大概只要三四百元人民币,但卖价高达三四千元人民币,而且一个真的进网许可标会被克隆很多份,因此不良网商赚的完全是暴利。;知情人士表示。同时,该知情人士透露,这些网店有很多都是制假一条龙,发票也是假的,其手机号也是经常更换,一旦网店被投诉查封,他们会用另外一个身份证明开一家新的网店。


  3翻新机当全新机卖


  以旧当新也是骗人伎俩,不法网商用低价回收热门智能手机,通过简单翻新之后,再重新包装当作新机卖给消费者。


  记者走访广州多个回收二手机的卖场获悉,一台旧苹果iphone4S目前回收价格大概2000元左右,有回收二手机的人很干脆地表示,就是翻新之后当新机卖。据了解,目前苹果16G的iphone4S官方售价为4488元人民币,而回收的旧的iphone4S经过翻新之后,则可以卖到3000多元,甚至4000元人民币,减去加工费,利润空间高达千元。


  支招:


  网购如何防范假货


  对于如何防范网购智能手机时甄别不良的网店,深圳市赛五洲电子商务有限公司CEO汪雄海建议消费者在网购时注意以下几点:






卖2万本盗版书如何处罚

一、卖2万本盗版书如何处罚


卖二万本盗版书要怎样处罚,依据涉案的金额而安,如果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罚。




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卖盗版书”违法所得巨大的,按“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定罪处罚,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其中第四项就是“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盗版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是指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


二、知识产权侵权赔偿的范围


与损害赔偿标准相一致,赔偿范围是以损失范围为准的。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其侵权损害表现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方面,而且是以后者为主要的表现形式。


由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智力成果以及工商业信誉是无形的,其本身也是无价的,因此,侵权行为对它不会造成直接的损害。对于直接损失,主要表现为因侵权行为使受害人多支出的费用。比如,受害人因制止侵权行为,为诉讼而调查取证所支出的费用以及因委托律师代理诉讼而支出的律师费等。这部分费用是因侵权行为而增加的,是被侵权人被迫扩大的支出,应列入直接损失范围。因此,如果只看到知识产权这种无形财产权被侵害时,没有象有形财产权那样直接表现为财物的毁损或灭失,因而认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并没有遭受直接的财产损失,这是片面的。司法实践中,往往是只按照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的利润赔偿受害人,致使受害人所获赔偿额不能弥补其所遭受的损失。这不能不说是与忽视知识产权侵权损害给受害人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关。


对于侵害人赔偿受害人的有关费用问题,在我国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上已有反映。例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45条也涉及到上述费用。


在确定直接损失时,既不能无视它的存在,也不能将其扩大化。比如,有一种观点认为在著作权侵权损害中,被侵权人为创作作品或发行作品已支出的费用属于直接损失。应该明确,这里的“创作作品或发行作品已支出的费用”不是因侵权行为引起的。根据民事的因果关系原理,这部分费用不属于直接损失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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