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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专利侵权怎么赔偿,可以索赔吗 从内到外全面获利 药企应重视药品外观设计专利

添加时间:2020年4月19日 来源: 上海数据合规律师   http://www.kinglaws.com/

 支璇,北京商标行政诉讼律师,现执业于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外观专利侵权怎么赔偿,可以索赔吗

  外观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那么外观专利侵权怎么赔偿,可以索赔吗外观专利遭到侵权以后可以申请赔偿,下面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



  外观专利侵权怎么赔偿,可以索赔吗许多人对于这方面的法律不是很了解,下面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


  一、外观专利侵权投诉的法律依据


  1、《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八条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属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案和管辖范围;


  当事人没有就该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外观专利侵权赔偿标准


  外观专利侵权赔偿的计算方法主要规定在《专利法》第6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0条、第21条、第2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28条。


  法律条文在具体实务中如何实施,只能通过司法案例进行观察和分析。本文将对专利侵权赔偿的计算方法展开讨论。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专利侵权赔偿一共有五种计算方法:


  1、权利人损失


  根据专利法第65条和法释[2015]4号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人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用公式表示如下:


  权利人损失=专利产品减少销量*专利产品合理利润


  而我国法释[2015]4号第20条规定,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可以视为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也就是说,侵权产品每销售一件,可以认为会导致权利人的专利产品销量减少一件。与美国Panduit案的DAMP四部测试法对比,上述规定显然对权利人更为有利。


  2、侵权人获利


  根据专利法第65条和法释[2015]4号第20条第2款规定,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用公式表示如下:


  侵权人获利=侵权产品销售量*侵权产品合理利润


  其中,销售利润=销售收入-销售成本-销售费用-税收附加,而营业利润=销售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3、许可费的合理倍数


  根据专利法第65条和法释[2015]4号第20条第2款规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依照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4、法定赔偿


  专利法65条第2款规定,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5、约定赔偿


  法释[2016]1号第28条规定,权利人、侵权人依法约定专利侵权的赔偿数额或者赔偿计算方法,并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依据该约定确定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专利法第65条规定,上述第1种到第4种的计算方法有所谓的法定顺序,即只有前一种计算方法难以确定的,才能适用第二种计算方法,依次类推。按照尹新天教授的解释:之所以作出这种修改,是因为按照民事侵权的一般原理,对民事侵权行为首先应当以权利人受到的实际损失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只有在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才需要按照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确定。


  以上就是给大家介绍的外观专利侵权怎么赔偿,可以索赔吗的相关内容。通过上文的介绍,想必大家了解到了外观专利侵权的赔偿计算方法以及相关知识,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可以来我们,我们会有专业律师协助大家解决问题。







从内到外全面获利 药企应重视药品外观设计专利

美国通用公司和我国奇瑞公司在中国、黎巴嫩、马来西亚等地爆发的外观设计知识产权纠纷引起了业界对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的关注。实际上,我国手机、MP3、玩具、竹制品、化妆品、食品、奶片、白酒、制药等企业都曾卷入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某些纠纷的索赔额高达数千万元。某些



美国通用公司和我国奇瑞公司在中国、黎巴嫩、马来西亚等地爆发的外观设计知识产权纠纷引起了业界对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的关注。实际上,我国手机、MP3、玩具、竹制品、化妆品、食品、奶片、白酒、制药等企业都曾卷入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某些纠纷的索赔额高达数千万元。某些纠纷在专利被宣告无效前竟使数千家企业停产或者倒闭。如何借鉴国内外同行的经验,做好医药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工作,这也是我国制药企业需要关注的一个问题。


  多角度申请外观专利


  根据是否有实质审查,各国外观设计专利制度主要分为两种,中、美两国分别是这两种制度的典型代表。我国实行形式审查制,只要申请文件格式符合要求,一般都会授权。在专利无效诉讼中,我国司法界对外观设计专利有否创造性要求存在较大争论,主流意见持否定态度。美国采用完全审查制,除了审查撰写格式外,审查员还要审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实用性、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此外,他们还要审查外观设计主要是装饰性还是功能性的外观设计,如果是后者,则予以驳回。在非显而易见性,即创造性审查上,审查员把自己假想成;普通设计者;,进而判断审查对象的创造性高度,高度太低,则予以驳回。


  专利制度的特点直接决定了外观设计专利分布的特点与数量。我国制药企业在国内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数量很大。但是,国内50大制药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约 90%以上属于包装盒、包装袋专利。我国本土制药企业几乎没有部署任何保护药品本身的外观设计专利,涉及其他产品本身、医疗器械、给药系统等外观设计的专利也很少。国外企业在美国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分布领域更广泛,有些公司拥有大量的药品外观设计专利,而且较少涉及包装盒、包装袋。以美国辉瑞公司为例,其拥有保护液体测量容器的D499023号专利;保护美容用品的D311867、D308428号专利;专利保护用药器械的D450153、 D432714、D431093、D430703号;以及专门保护药片的D437407、D434136、D434135、D433750、 D433501、D433500、D433499、D433122、D433121、D432641、D415272、D414552、D414551、 D414259等数十项专利。罗氏制药公司和礼来公司涉及器械、容器的外观专利也比较多。例如,罗氏制药的D441089、D435300号专利保护生物传感器;D305003、D305002、D305001号专利保护化学分析器。礼来公司的D399313、D351466、D351465号专利保护注射装置。值得关注的是,西方一些企业和个人根据美国的医疗规范或标准申请了一些外观设计专利,在美国产生了较大的市场控制力。


  在涉外专利部署方面,中国企业尚未走出国门,我国医疗行业也尚未出现跟随国家、行业标准部署外观设计专利的先例。相反,国外制药企业已经在我国获得数百项外观设计专利。其中,强生制药公司、葛兰素公司的包装袋和包装盒专利较多。其他公司则很少涉及这类外观专利。辉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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